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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8 09:31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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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slj.hlb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52423.html


                                                                     解读人: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晓红


《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2022年11月25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就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决策的相关要求。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713号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内容并愈来愈严格。由于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履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落实不到位、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等问题,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2022年12月15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制定了《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2月1日施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0章60条,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不同于一般行政决策,其决策程序较为严格,为兼顾政府行政行为的高效性和合法性,有必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界定,以增强其操作性。《规定》第三条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融资举债;

(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国企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七)实施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关于 决策启动

《规定》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四种情形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还对启动建议书的内容、办理时限、办理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旦启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公众参与程序。为拓宽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面,《规定》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2.专家论证程序。《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咨询专家、专业机构的选择、论证方式和时限以及对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

3.风险评估程序。《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应用作出了规定。

4.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规定》明确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此外,对审查的材料、时限、程序以及审查效力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责任主体,即《规定》第六条规定: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决策机关”。《规定》还特别强调了要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5.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规定》要求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关于决策公布,《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决策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

《规定》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关于责任追究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切实减少决策失误,《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执行单位不履行决策程序且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对受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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